为什么要关注和矫正的不良心理中的几种现象和危害
2、争强好胜心理。青少年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轻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实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3、心理极为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极为普遍已越来越为家长们所注重。如溺爱使子女轻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有百弊而无一利。有的来自父母的高压,专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布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经常会对四周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轻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经常是为一点小事和几句话就吵、打,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如大学生郑某只因室友睡觉打呼噜引起口角就持刀杀死两名同学。熊-武因心烦就砍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可谓“心病猛于虎”。
4、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要害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青少年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林运二车队的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生气,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5、报复心理和反社会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6、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赤,近墨者黑。”青少年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楚雄州1997—1998年所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249%。青少年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某某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刘*辉(男,16岁),王-超(男,15岁),李*武(男,17岁)三人为首的16名青少年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
上述六种表现是易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心理的,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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