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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业的市场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据不完全统计,各建筑企业所拥有的建筑机械自用使用率平均仅为30%左右,而机械费用约占每个项目建设全部投资的15%,设备适用空间很大,机械性能适合生产要求的机械化水平总体要求较高。各建筑单位建筑机械的使用费及使用信息互不畅通,产生的建筑机械需求空间促使了民营和私人建筑机械租赁活动得以形成并迅速发展。一些私营建筑企业机械装备已超过国有企业的拥有量,形成一股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并产生无序的市场发育环境。目前,国有建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产品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商和部分个人都在积极参加建筑机械的租赁业务,但因建筑机械租赁缺乏组织管理和引导,还只是处于成长阶段。

(2)专业性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的规模较小

一方面,由于现有建筑施工企业配备的常规施工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搅拌设备、物料提升设备等)能与企业自身规模相适应而专业公司要确保自己的设备租赁市场,还必须投资对高、大、难、新等技术要求较特殊的特种设备。另一方面,由集团企业转换而来的租赁实体单位或者个体设备投资者,其规模往往是分散的或根本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的优势。因此,从客观上讲,地区、行业的租赁连锁集团在我国几乎少见(网上建筑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另当别论)。

(3)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管理缺乏,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设备融资租赁或设备代理租赁等各种形式的租赁企业基本没有市场。原因之一是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措施出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规范或不利于租赁业发展的情况。所以,当前建筑机械租赁业无论是规模、实力、专业化管理还是行业自律行为的约束、市场化管理工作等都与蓬勃发展的建筑业不相适应,其发展速度远滞后于建筑业。

(4)租赁合同流于形式,信用度低

建筑单位在租赁建筑项目急需的适用机械时,明知机械租金不合理,为了保证新中标的项目按业主的要求尽快投入开工,订立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时有些免为其难,在支付租金时却存在大量拖欠租赁费用的事实。租赁合同管理混乱,合同条款及其补充条款有意无意模糊不清,责任不明确,经常合同已签订立,而合同履约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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