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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留置权人主要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 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留置权被适用的范围很广,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留置该加工承揽合物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留置物也是有要求的,它必须是动产,否则留置权可能就不能成立。当您遇到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况解决不了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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