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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房屋倒塌是怎么补偿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地震后房屋倒塌是怎么补偿的

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属于天灾,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对受灾群众重建或者修缮房屋提供必要的经济补贴与帮助。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二、地震致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负担

(一)一般情况下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对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无特别约定,都应适用这一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还需注意:

第一,对风险转移的适用,须以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为前提。

第二,交付必须是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如果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已经占用标的物,应视为交付。

第三,风险转移作为转移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至于买受人是否认可出卖人的履行或者是否承认标的物的品质,则无须涉及。

第四,风险转移是独立发生的,与所有权转移无关,即使是保留所有权的交付,或标的物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抑或交付后出卖人未能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第五,物的瑕疵也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房屋在地震中毁损、灭失,由开发商承担风险;如果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则应由购房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已办理产权证但尚未交付的房屋的风险承担

对此,主要有所有权人承担说和占有人承担说两种观点。如前所述,适用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的风险不以所有权为基准而以交付为基准,以转移占有作为交付的标准。即使出卖人(开发商)已经为买受人办理了产权证但尚未实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其因地震原因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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