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等修订:法律职业人员均须统一考试,原司考证书仍有效
明年起,法律界“第一大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变身”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8月28日,法官法、检察官法等8部涉及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
《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考制度的衔接以及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问题。
根据草案规定,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将有所提高。将来不只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其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也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才能从业。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则没有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正面临改革。“司法考试将修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邓昌友称,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另一个公众关心的问题是,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已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与公务员的情形,此次律师法、公证法修正草案也增加规定明确,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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