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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提单下货物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行使提单下货物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1、行使留置权的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

2、行使留置权的限度,仅为“合理的限度”。

3、责任或债务主体是被留置货物的所有人。

4、行使留置权的形式并无法律规定。

相关知识: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因此,本文从四个点上对于在形使提单下货物留置权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情。这也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在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上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常识,比如留置权的成立和效力,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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