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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埋藏物属于国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总则中埋藏物属于国家吗

我国民法通则对埋藏物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如果埋藏物的所有者明确的,埋藏物应该归还所有者,如果是无主之物的,应该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二、构成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的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地下的埋藏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

2.行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界限。遗忘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因疏忽等原因而遗忘在某处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明确记得该物品遗忘的场所、地点,在此情况下,侵占人拒不交出该物品,如物品所有人买东西,在商店柜台丢失皮包,乘坐出租车将手机遗忘在车里等。而遗失物的物品所有人则已经记不得东西遗失何处,即“丢了”。对于拾捡遗失物未交公的,属于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失主如发现有人拾捡自己丢了的物品不还的,应当按民事方面的法律去处理。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遗忘物的所有权属于遗忘该财物的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行为人对埋藏物和他人的遗忘物的侵占就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种多样,留作自用、擅自处理、隐瞒不报等。同时,在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令其交出的情况下,仍拒绝交出。

三、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两个概念分别见诸于刑法的“侵占罪”和民法的“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区分二者的必要,二者的差异来源于法律用词的不严谨。

但自习考虑一下,二者是有区别的:

先看“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代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并且刑法对侵占罪是以“代管物”为标准进行描述;规定对于“埋藏物”和“遗忘物”依照前款规定。所以“埋藏物”与“遗忘物”是因为有一定的共同性才共同规定在此。这也决定了“遗忘物”与“埋藏物”的区别。

二者什么区别?从哲学的经典论题--“有无之辨”可以做出明确却分。

1、“遗失物”--从“无”到“无”

也就是说,遗失人不具体知道什么时候丢了东西,东西的遗失是由于失主“不慎”造成。是从“不知道”到“不知道”的过程。也就是从“无”到“无”。

2、“遗忘物”--从“有”到“无”

也就是说,对于遗忘物,行为人是事先故意将“物”放于某处,只是后来忘记了此事。所以是从“有”到“无”的过程。

这样才造成很多学者所谓的“遗忘物”可以回想起“物”在哪而“遗失物”不能回想起的现象。但这种所谓的“回想起与否”只是现象而已,当成区分标准是不合适的。这也成为对此二者概念区分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进行攻击的有力证据---认为不能因为受害者的主观态度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皆是由于区分标准的混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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