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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无主物归属发展趋势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类似于“狗头金”这样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如何去界定无主物的归属,而是要从立法的源头做起,让这些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并且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区域而且能够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这样,那么首先在《民法通则》中确定好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明显界限以及其适应的法律范围;

其次,明确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之间的差异性,结合当下出现的有关无主物范围界定的社会问题,总结性的就这些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确定,为之后的无主物范围界定以及归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同时,正视我国法律中的“无主物的范围过于局限”以及“国家专属物权范围过宽”等问题,考虑国家专属物的范围界定问题,合理的扩大无主物的归私人所属的范围界定,修改公有主义体制,让类似“狗头金”这一类无主物能够归国家所有,同时考虑拾到者的所有权价值。

对于无主物归属,《民法通则》所规定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主物的归属应该以先占原则为主,同时要遵从特别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述,没有主人的物品可以是无主物,也可以是遗失物等等,它们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不同。根据无主物法律规定,拾到无主物与拾到遗失物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于遗失物,个人在拾到之后应归还失主,但无主物并没有特别规定,如果确定该物品为无主物,个人可以按先占原则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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