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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基层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利益斗争的产物,诉讼则是法律的保障。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却存在许多难言的尴尬。

1、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难以准确界定。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可选择的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

2、法规不明晰,适用法律难。目前,我国对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安置的规定并不全面,现阶段大量增多的征地补偿纠纷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有些涉及农地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矛盾;《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收回发包耕地,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冲突,法官适用法律难度大。

3、当事人法律意识缺,诉讼程序难。涉农纠纷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知识相对欠缺,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遵守,由于经济等因素,又较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既不熟悉,更不能理解现代法律程序,举证能力也一般较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更多地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指导举证,甚至还要在不违反《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这增加了程序法适用的难度,拖延了司法效率。

4、标的物特殊,权益实现难。此类案件中,主要争议标的物一一土地是特定物,数量有限,且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已将土地全部发包完毕,因此,即使法院判决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向失地农民发包土地,此类案件的执行亦十分困难。同时,一些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有的村小组以补偿款已发放完毕为由拒绝重新补偿,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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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土地 纠纷 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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