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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住所地指什么地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法总则的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住所跟居住地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这样会造成后期的一些问题存在,故大家如果不是非常确定,可以咨询清楚后填写,在诉讼中只要明确了住所,在民事诉讼中就可以确定管辖法院,并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这样才有利于案件,更多咨询问题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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