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为留置权主体。债权人只有占有一定的财产,才可能在该财产上成立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在各国的立法上一般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联(或称牵连)关系为留置权成立的一个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一般认为,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即可谓债权的发生与物有关联关系:第一,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
(四)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相关知识: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担保法解释》第111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虽然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义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该物。
综上所述,想要留置权形成就需要满足上面介绍的这些条件,这对于债务关系中有很重要的帮助,本文从四个方面做了相关的介绍,大家需要做好这方面的了解。对于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大家也需要有所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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