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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算欺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处分权算欺诈吗

无处分权算不算欺诈,主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存在欺诈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欺诈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权处分行为的类型

(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如《物权法》第97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有的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即,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受让人愿意行使“涤除权”的,此种处分权的效力瑕疵可以得到补正。

(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付清货款或约定比例的价款之前而处置标的物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四)国有企业、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实施的非法处分行为。包括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无权处分行为。

(五)以代订、预订、预售等方式“转销”未来货物(或权利)的合同,但嗣后尚未取得有关权利的。

(六)基于非合同关系的占有而对该占有物的无权处分。诸如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财产的非法处分行为。

(七)对用益物权的非法处分行为。包括对采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非法处分。因为我国对用益物权制度设立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如果违反此类行政许可制度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无权处分而定立的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依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推定出未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无效,虽然情理上讲得通但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使用。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种合同无效,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能够找到相关依据。《合同法》 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明确规定了出卖标的物必须拥有处分权,“出卖”是处分的一种形式而且主要形式,该条又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此可见,在立法上我国还是采用了未经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观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无处分权算欺诈吗”问题进行的解答,无处分权复不算欺诈,主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存在欺诈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欺诈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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