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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胜诉权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法总则胜诉权的规定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总则》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胜诉权这个概念就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某人拥有胜诉权,那么他就应当获得胜诉,法院就应当判决其胜诉。如此,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则成为辨别谁享有胜诉权。按照通说,胜诉权是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以实体法为依据,因而“胜诉权”这个概念要求法院的审判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实体真实。但是,诉讼的结果并不仅仅与当事人事实上的实体权利相关(况且查明“事实上的实体权利”只是一种理想),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亦与程序事项密切相关。因而“法律真实”的理念正逐步取代“客观真实”而被学界所普遍接受。

胜诉权概念的悖论

(一)为与“胜诉权消灭主义”相适应,我国以往审判实践中通行的作法是法院可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而不__必待义务人提出此种抗辩主张。因为如果法院要在义务人主张时才能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当义务人基于种种原因未能主张时,所出现的情形就是:权利人在胜诉权已消灭的情况下却获得了胜诉,如此则易发生逻辑上的混乱。但是,由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却又与私权自治理念相冲突,亦与《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相悖,因而受到诸多学者质疑。此外,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如此一来,“胜诉权”的概念及“胜诉权消灭主义”所引发的逻辑矛盾显然是难以得到解决的。

(二)根据“胜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法院据以给予权利人的利益以强制保护的权利。如此,胜诉权的有无直接决定法院应否判决权利人胜诉。[8]按“胜诉权”的概念所显现的逻辑,法院的实体判决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胜诉权,即是否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通说认为,实体意义的诉权(即胜诉权)是基于实体法产生的,其根据是民事实体权益,而胜诉是指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实体主张相一致。那么,获得胜诉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实际享有的实体权益同其诉讼请求相一致。诉讼请求虽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实体权益,但诉讼请求毕竟只是当事人的主观要求,常具有虚拟性。因此,有民事权益或实体意义的诉权并不必然就会胜诉,即当事人是否胜诉与其是否享有胜诉权并非相一致。

(三)“胜诉权消灭主义”认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但是该权利却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自然权利。那么,原告在丧失实体胜诉权后,又如何请求这种“变成了一种自然权利”的权利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显然这种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只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民法总则胜诉权规定的法律内容。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民事诉讼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有胜诉权的产生的,但是我们作为拥有胜诉权的当事人要合理的利用自己的胜诉权。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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