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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偿还贷款后的起诉状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担保人偿还贷款后的起诉状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事诉状

原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江苏省**县*****。

被告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县***。

被告韦**,女,19**年*月*日出生,住**县***。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276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2日被告姜**、被告韦**、原告徐**、王*、章**、施**与江苏****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为200万元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被告姜**与被告韦**为借款人,原告及王*、章**、施**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江苏****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3月13日二被告向江苏****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00万元的借据,约定年息13.68%,每月21日结息。后因二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利息,江苏****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及四担保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但是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3月4日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江苏****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7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代理人:杨**

**年* 月 * 日

担保人追偿权怎么行使

第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第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法院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法院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担保人偿还贷款后起诉债务人起诉书”问题进行的解答,担保人追偿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担保人偿还借款后,一定要及时使用追偿权,以免失效。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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