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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案介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

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注】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民事主体,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自然人和公司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司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我国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民事权利的实际享有则依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本案中,陆某年满17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存款行为即使是陆某的个人行为,也应认定是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而陆某按其母之嘱咐前往存款,应认为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存款行为应为有效行为无疑。

2、对于默示行为的效力,依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则应依据下列规则:

(1)对于默示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才具有效力,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丧失和取得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放弃遗赠可采用默示的方式,以及《合同法》关于试用买卖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其他尚未规定默示行为的效力。对于习惯允许的默示行为的效力,主要见于商事行为中。本案中,行为人拿走款项1200美元,并不表明他放弃300美元的请求权。对该请求权,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均不丧失。

(2)本案存款人陆某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存款,但在接柜员告知其缺少300美元,并将款项退回的情况下,就原告的年龄和智力而言,应认为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不能认为其接受退回的款项就表明同意款项短少的认定。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存款人陆某又立即予以追偿,表明其未放弃对300美元的请求权。

3、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案例分析”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件的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为是否具有效力,依据行为人办理的事项、行为与行为人的智力、年龄是否适应进行确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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