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样的
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样的
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以下是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
(一) 因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定作方的船舶
合同就是指双方所履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 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建
船舶所有权属于建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所有权,或者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二) 委托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构成违约
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一般认为,通过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承揽人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承揽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就是为保护承揽人的合法劳动付出获得回报。只要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揽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三) 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法律关于留置的规定,或者承揽人承诺放弃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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