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是哪些人
留置权人是哪些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人是合同中的债权人,例如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运输合同是的承运人、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留置权从属性的表现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这是留置权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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