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的性质
怎么界定婚前按揭房产的性质
对于婚前按揭房产,目前争议比较大的是婚前按揭房产究竟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也尤为重要。那么应该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的性质呢?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出资原则确认,房屋应当属于部分单独所有(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确定。
这以上三种观点也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确认识婚前按揭购房的性质及分割方法。
怎么处理婚前按揭房产
由于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处理应该视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对于婚前按揭房产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对按揭房的离婚后所有权归属、房产价值、增值及归还剩余贷款等问题依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1、有关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婚前房产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帮助。如何《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对婚前按揭房产的房产价值问题的处理。对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分割。
3、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处理。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双方婚后的协力还贷而产生的。依公平原则应按婚前个人交付金额和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比例分别进行分割处理。
4、对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的婚前按揭房产,依前述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处理后,由房产的继续使用人(所有人)进行还贷。
怎么界定婚前按揭房产的性质?在结婚之前按揭贷款得到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就算对方在婚后参与了还供,也不影响到房屋的性质。界定婚前按揭房产上夫妻产生了疑问不知道怎么样区分,这时候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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