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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属于民事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票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在实践中票据纠纷有可能是民事纠纷,但有些票据纠纷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例如票据诈骗、伪造票据等就属于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票据纠纷与其他合同纠纷的界定问题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交易的重要媒介。票据纠纷也往往与其原因关系纠纷交织在一起,如何严格把握二者界限,准确地适用法律,是当前审理票据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就是以此为基点,确定了七种属于票据纠纷的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在这七种案由中前两种,即票据请求权和追索权纠纷,属定义中的行使票据权利纠纷,后五种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是基于《票据法》的条文规定来确定案由。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调整的,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当事人之所以接受票据的原因或事实构成了票据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应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下面就我们审理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交通物资公司(该公司为虚构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许某与大连**公司口头订立了五十万元的钢材买卖合同,因许某曾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与大连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所以大连公司就开出了一张金额为五十元,收款人为**公司的银行汇票,交给了许某,而许某私刻了**公司的财务印鉴在沈阳某银行贴现后将现金提走,大连公司以买卖合同返还货款为由起诉**公司。案件在审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业务员许某持伪造的公司印鉴在银行进行贴现,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来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应追加该银行参加诉讼,作为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来审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本案中原告大连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票据只是这一合同关系的履行载体,当大连公司将记载收款人为**公司的汇票交给**公司的业务员许某后,大连公司已履行完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义务,**公司成为该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因**公司未供货而产生本案纠纷,仍属合同法调整范畴。**公司的业务员许某造印鉴,将汇票在商业银行贴现,在**公司与银行间产生了所谓的"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是票据纠纷,但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本案被告**公司,且**公司并未向商业银行主张权利,故本案不属于票据纠纷,应定为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纠纷。

可见,界定一个案件是否属票据纠纷,既要看其是否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主张,这样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三、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票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票据纠纷有可能是民事纠纷,但有些票据纠纷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例如票据诈骗、伪造票据等就属于刑事案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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