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要重视主合同备案
约定决算期和法定决算期
法定决算期之前发生的交易行为,如果主合同(借款合同)没有送登记部门备案,也有可能引起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
明确备案时间和备案手续
最高额抵押对反复实施的同一性质的交易行为,不必每次都分别设定抵押权,不仅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而且满足了连续性交易快捷与安全的特殊需要,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在最高额抵押中,主合同备案极为重要,于是笔者针对实践中提出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备案问题试作分析,并提出具体方案,以供参考。
约定决算期和法定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必然导致最高额抵押权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也即确定决算期,是计算出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前提条件。在《担保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决算期的一般理解,指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也即约定决算期。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反映在实践中,就是抵押权人认为只要连续交易行为是发生在约定决算期之前,抵押就合法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本条规定实为最高额抵押终止的法定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为法定决算期,实质上导入了法定决算期的概念。当本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最高额抵押亦依法终止。在约定决算期或法定决算期(《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届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对决算期之前发生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连续交易进行结算,以确定所担保的债权额,从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因此,从制度上确立了决算期包括约定决算期和法定决算期。正确理解决算期,是认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备案的法律意义的前提和基础。
主合同(借款合同)备案的法律意义
实践中,主合同(借款合同)送登记部门备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引起信贷工作人员的重视,没有形成制度化规定。主合同(借款合同)未送登记部门备案,对最高额抵押权有何影响?换言之,主合同(借款合同)送登记部门备案有何法律意义?下面,分于法定决算期之后约定决算期之前签订的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于法定决算期之前签订的主合同(借款合同)两种情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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