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笔者认为,定义应为:“格式条款是指为重复使用或便利,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第三人接受的,具有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界定更为准确,其原因有: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单方预先决定性。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制定方往往为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但也有些格式条款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甚至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合理分担风险。
2.形式标准化。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适用而拟定的,因此,在形式上固定化、标准化才能达到这一要求。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在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缔结合同时,只是机械性地重复适用该格式条款,不因相对人的个人因素而发生形式上的改变,其差异仅在于相对人的名称和标的的数量。
3.相对人不特定化。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其对方当事人则是不特定的,是分散在社会的消费者。只有当某人就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时,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才成为特定的相对人。
4.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如欲订立合同,只有予以接受,没有协商余地,其意思表示附从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意思表示。
5.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为使不特定的多数相对方能够了解,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通常将其印制于一定的书面文件之中,或者通过“通知”、“声明”、“告示”、“价目表”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在实践中,某些公认的商事习惯虽然也成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却不一定记载于书面文件之中。
6.格式条款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在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的实力有着较大的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社会的某一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几乎没有竞争对手。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可能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人附合其提出的条件。订约双方虽然在经济实力上不平等,但在法律上地位应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各国立法和司法均对其预先制定的条款加以监督,以平衡垄断组织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格式条款存在不平衡性,这是强制相对人所提出的一种条件,相当于在商业中垄断了相关利益关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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