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转让债权
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转让债权
这是一个新型的法律实务问题,目前尚没有直接法律规范给予明确解答。
从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及相应的操作方法:
1、认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属于买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得转让,因此,相应的债权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相当数量的学者及法官持此观点,并且有相应的判例,可在网上查询。
2、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转让应受法律保护。
该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合法债权,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社会道德,法律不应当进行过多干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种性质的债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3、从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来看,某中级法院支持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债权转让。
总之,在法律界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如此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债权转让前与当地法院进行沟通,取得法院的认同,如果将来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以便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不予支持。
在假设该债权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有哪些种类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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