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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刘某下班途中捡到一个包装良好的崭新的电水壶,便拿回去使用。然而半个月后,电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厨房内一些财产毁坏,刘某也被烫伤。于是,刘某向电水壶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电水壶的厂商认为这些电水壶经技术鉴定不合格后,没有上市销售,而是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刘某捡到。刘某不将捡到的商品上交,却私自使用,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负责,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刘某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否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于是就去寻求了律师的帮助,律师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本起事故并非属于产品缺陷,生产者不能根据此款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者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那么在发现产品丢失的时候,明知遗失物有安全隐患,没有履行向公众告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并非是购买,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主张赔偿责任。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知道,捡来的商品如果对我们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们是有权利寻求赔偿的,但是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捡到东西的时候,最好还是上交给相关部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又不知道如何解决,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来进行法律咨询哦,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高效准确的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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