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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了升职私自终止妊娠丈夫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妻子为了升职私自终止妊娠离婚丈夫能要求损害赔偿吗?不能。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机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

(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

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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