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我们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第一,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或者为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让与或者抛弃抵押权。可见,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我们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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