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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企业能否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

鉴于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仍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尤其是赞助医生个人参加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在新《反法》实施后可能会更大,建议医药企业应尽量按照《捐赠管理办法》规定的捐赠流程进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按照捐赠流程进行赞助的,企业应在做好学术会议的真实性审查及确保会议赞助不与产品销量挂钩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赞助模式,做好以下合规工作:

1.赞助医院或协会主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1)事前审查会议性质,确保会议属于与诊疗技术相关的学术性会议。

(2)避免将医院内部业务科室、职能部门或协会内部机构作为赞助对象。

(3)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赞助资金仅能用于会议本身,确保专款专用。

(4)赞助资金必须“公对公”,并由受赠单位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会议赞助发票,避免将赞助款交给个人或某个部门。

2.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或企业自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1)保留医生真实参会的材料。注意留存邀请函、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医生的注册费用发票、现场签到、现场照片、PPT等会议材料,证明学术会议本身及医生参会的真实性。

(2)合理安排参会行程和选择会议举办地点。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时,行程时间安排应适当紧凑,尽量避免出现会前过早抵达或会后滞留时间过长;行程路线安排避免非正常的经过旅游城市或景点,并滞留时间较长。企业自办会议的不宜将会议地点选择在风景区内。

(3)避免无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上除了正常的交通、住宿、餐饮、注册费用,避免出现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导游加班费、用途不明的杂费等与会议无关的非正常费用。

(4)赞助指向性不应明确。不应与医生个人签订赞助协议,也不宜与医院签订指向性过于明确的赞助协议。

(5)赞助费用标准避免过高。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如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有统一安排的,应以主办方的安排为准,不宜另外提供明显更高价位食宿安排;企业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没有安排时,注意将人均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交通费用方面避免安排头等舱、头等座。

法律分析

1.赞助医生参会本身不应认定为商业贿赂。正如前文所述,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且学术会议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会的过程中,如果该赞助行为本身没有出现非法利益的输送而让参会医生获取不当利益,或诱使参会医生违背法定义务或职业道德、从而诱使交易的发生就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列明的定案证据中明确有企业与医院签订的《公益事业捐赠协议》、医院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说明企业在提供赞助的形式上基本符合捐赠的规定,除了赞助商务舱机票之外,在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见企业一方对参会医生有过其他非法利益的输送的情形,也未见该参会医生有任何违背法定义务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2.报销商务舱机票也不足以改变赞助医生参会的性质。虽然乘坐商务舱从参会医生的角度可能存在超出出行费用标准的可能。在正常赞助之外,另行由企业报销高额商务舱机票也违反了相关制度和执业规范。但是报销商务舱机票在性质上有别于非法利益输送,参会医生究竟因此获得多大的非法利益比较模糊,也很难在报销商务舱机票与药品销售之间建立其足够让人信服的联系。在企业提供赞助的形式已基本符合捐赠外在形式的情形下,执法机关仍认定涉案企业支付参会医生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较为合理的解释是执法机关认为价值57095 元“商务舱机票”是在涉案企业在赞助协议之外另行支付给医生个人的,并且标准过高。否则如果机械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做文义解释,任何涉及医务人员个人的捐赠,包括《捐赠管理办法》明确允许的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的公益事业捐赠将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也与《反法》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本意不符。

3.法律适用问题。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定性,在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中并不多见。我们认为在直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时,应在以下二个方面保持与《反法》的一致性:一是在主观上,《反法》强调商业贿赂需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虽然《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未对主观目的作任何规定,但在适用时应保持与《反法》商业贿赂的主观要件一致;二是《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也应做与反法之相同意义理解,即利益本身应具有不当性或非法性。如在该两个方面不保持与《反法》的一致性,则该条款有被扩大化解释与适用的嫌疑。

4.违法所得计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在本案中,仅仅从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来看,执法机关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以下二个方面表述不够清楚:一是违法所得的统计期间没有写明,仅用了模糊的“期间”二字进行描述,该“期间”起于何时终于何时并不明确;且企业支付57095元“商务舱机票”的行为与医院方药品采购之间的对应关系没有进行阐明;二是将医院方心血管内科向涉案公司采购的6种药品总金额772536.25元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有扣除税费、药品购入成本等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鉴于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仍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如果医药企业尽量按照相关办法规定的捐赠流程进行赞助是没有太大的问题的,前提是要做好符合规定准备。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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