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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既是抵押担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2)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清楚。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3)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4)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应该指出,我国未来的立法把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金的预定,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本质上为同一之物,那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不会既包括违约金,同时也含有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申请费用和变卖(包括拍卖)抵押物的费用。抵押权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在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的效力

1.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16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人受偿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这是抵押权人同一般债权人相区别的一项实体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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