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价值
[案情]
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20万元,该厂现有资金8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D于是,1996年8月,厨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u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还欠缺两万元,1996年9月,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7等2月厨房设备厂用来做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7年3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还5万元借款,否则将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与分析]
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5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在一个受偿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月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如果厨房设备厂不能偿还债务,在拍卖抵押物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在后,因此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的物轿车被烧毁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抵押物灭失后,如果有赔偿金,则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物所获的赔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因抵押物灭失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况,只存在于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本案中轿车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20万元,因此,抵押权没有消灭,工商银行和机械制造厂按上述受偿顺序从这20万元中受偿厨房设备厂所称没了抵押标的物也就没了抵押权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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