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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住房竟然4次抵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7年8月21日,太谷县跑运输的张*安托熟人张三娃找到翟*林,说愿以自己坐落在县城小南街50号的小二楼作抵押借款13.5万元。翟*林同意了。

1998年合同到期后,翟*林多次找张*安要钱未果。1998年9月间两人到房产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张*安无钱交纳税金而作罢。1998年9月26日,张*安给翟*林写下保证书,请求翟*林宽限一段时间,否则“按合同执行,把小南街50号的房产权过户给翟*林。”第二天,张*安却背着翟*林又以房屋作抵押与太谷县**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订立了一份拉生铁的协议。

1999年元月18日,**公司以张*安欠款不还为由告到太谷县人民法院经济二庭,经济庭当即查封保全了张*安的住房。翟*林闻讯后向太谷县法院经济一庭递交了起诉状。没多久,太谷县法庭经济一庭、二庭分别作出了判决。经一庭下达的判决书称,张*安应偿还向翟*林借的13.5万元,如不能偿还则应用房产作抵顶。经二庭下达的调解书也判**公司胜诉。同样一个被告,同样一个抵押物,法院该如何执行呢?山西民星律师事务所的杨-龙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5条规定,遇到房地产重复抵押的情况,只要所抵顶的款额没有超过该房地产的实际价格,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清偿债务时,应按抵押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同一时间的,应将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应按比例分配。

然而,太谷县法院执行庭没有理会《担保法》,采取了自己的一套做法。就在**公司、翟*林将张*安告到法院时,太谷县工商联会员储金互助会(下称工商联)和太谷县居民渠*生也起诉了张*安。因为张*安在向翟*林借款的十几天前就向工商联抵押房产借款5万元整,并到房产部门登记后公证,法院审查后发现工商联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渠*生则是在1998年6月才将2万元借给张*安,张抵押的是现有住房翻新前的房产证,虽到房产部门办理过他项权证,法院认为也不妥当。所以法院得出一个结论:从抵押手续来看,翟*林没有办他项权证、工商联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渠*生用的旧房产证均不完善,**公司虽然没有去过房产办,但在法院办理了房产查封保全手续,手续只有**公司完善。那么,翟*林当时为啥没有办理他项权证呢?据太谷县房屋发证办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太谷县办理抵押贷款他项权证是1998年4月才开始的,而翟*林1997年借款给张*安则是1997年8月的事。法院在认为只有**公司抵押手续最完善后,于1999年10月15日下达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安座落在县城小南街50号的一套楼房变卖抵顶给申请人——山西省**县双龙钢铁有限公司侯*生所有。”而在此前,太谷县法院判决翟*林胜诉后,执行庭有一份询问翟*林之妻的笔录,翟的妻子明确表示:“没有钱就要房子。”然而,太谷县法院得出了一个结论:翟*林不同意要房。太谷县法院委托太谷县物价事务所对张*安的房子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8.51万元。法院说,因购买者出价太低未能“变卖”出去,而**公司愿意用此房折抵张*安的欠款,并愿意将超出其标的外之款退回法院,所以房子顺理成章就归了**公司。法院从**公司退回的款中扣除各项费用后,余额按欠款的多少予以分配,翟*林分配到3万元。翟*林满腹怨气,四处奔走呼号。太谷县工商联常年法律顾问孟*涛告诉记者,曾有人愿意出20万购买此房,法院就是不肯卖,反而以18.51万元给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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