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
一、退赔赃款赃物可不可以从轻处罚
2007年7月至9月,赵某(已判刑)出资租赁房屋,并设立办公室、经理室等,后被告人李某化名李处长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假冒时内乡县湍东源地矿物资采购供应站的名义,以需要订制服装为由将陕西省某制衣厂业务员张某等人骗至内乡县,又以合同签订后需要给别人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现金5000元及部分服装样品,后将赃款平分。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被害人,赃款已退。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李某公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1日,内乡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现在同意第二种观点较为多数。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退赔赃款赃物可不可以从轻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据具体的案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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