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之间的差异或不同点:
1、断定的时刻不同。伤情判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判定则应在医治完结后进行,这是由于两者的点评根底不一样。
2、意图不同。伤残判定主要在于评判医治完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作业、日子、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判定在于断定损害自身的严峻程度。鉴于其意图不同,因此,反映在损害程度和伤残程度的判定上是有一定差异的,也就是说,能够被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由于有些损害自身可能很严峻,但经过医治后可能康复而不影响功用。
3、规范依据不同。在路途交通事故中,伤残判定的依据的规范是《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B 18667-2002》,归于强制性国家规范;而伤情判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分联合拟定的《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和《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规范拟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运用意图不同。伤残判定定论多用来断定民事补偿职责,而伤情判定则多用来断定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比方,交通事故巨细的区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区分不同。伤残判定依据对作业、日子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区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判定则依据损害自身的严峻程度区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两者之间的联络或曰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历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
3、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一起会呈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常常一起呈现。
4、作为案子中的依据之一,判定定论和判定定论的法律地位持平。
综合以上介绍,伤残鉴定属于事鉴定,而伤情鉴定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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