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浮动抵押效用安全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中,国外的一些先进制度和理念得以引入,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其中担保物权一章中的浮动抵押制度就是一例。对于这一来自异邦的新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褒贬不一,至今仍存有不少分歧。在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中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在移植的过程中,我国同其它国家一样对其进行了一些改造。要想深入了解和分析这一制度在我国移植、改造的合理性,我们就必须先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方面。
一、浮动抵押的概述
(一)浮动抵押的涵义和源起
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来自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是在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Romer在审理**郡梳毛机联合有限公司一案时对浮动抵押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我并不想对浮动抵押一词做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我认为具有以下特征的为浮动抵押:(1)该抵押是附着在公司一类现在和未来的财产;(2)在公司通常的经营活动中,此类财产将不时变动;(3)在利害关系人为某些措施之前,设定担保的公司仍然可依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营业。”[1]该制度成型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并发展了该制度。但与英美法国家描述式定义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理性式的思维传统使它们更习惯于用一个精密的概念来对此进行定义。我国学者亦然。通常的定义是,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2]
(二)浮动抵押的特点
尽管各国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各有特色,但就其本质性特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抵押财产的广泛性和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浮动抵押是以企业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设定的抵押,因此设押财产又具有集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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