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对主体范围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严格化,尽可能地降低融资风险鉴于我国现有的不同种类企业信用状况的差异,应该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于设立程序规范、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商业信誉良好、营运业绩优良的企业。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户,考虑到这两类主体设立程序合监管制度都处于不太规范的状况,加之本身概念的模糊性,更需要对这些主体设置严格的准入门坎。⑤(二)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监管权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监督权比较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于抵押人在设立浮动抵押时,有求于债权人,双方协商约定监督的具体办法是可能的。⑥笔者认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浮动抵押合同时协商约定监督的内容、具体方式合办法。也可以借鉴英美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浮动抵押特设羵朴管命令、财产控制合禁令三项制度,以弥补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的不足。(三)明确浮动担保的优先效力总体上看,浮动担保的效力较弱,动产担保财产在结晶之前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浮动担保债权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抵押人正常经营中处分动产的权利,也不能优先于固定抵押合一些法定的优先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允许当事人协议规定消极担保条款或不得再担保条款,同时,协议还可以约定限制资产处分条款,要求抵押人提供财务经营状况数据等各项文件,以磦偏抵押人的财产处分权限定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职称代写毕业论文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