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该部法律突破原有的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明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对我国原有一般抵押制度的一大突破。现笔者从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各国有关立法、我国在《物权法》上的立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19世纪中叶,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大量增加,这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生产的需要往往需要大量的贷款,贷款人非常不愿意对这些公司作出无抵押贷款,会要求企业用有价值的财产来设定担保,如企业的设备、货物等。但是企业以设备来设定担保存在一个问题,即企业的设备经常需要更换,在这种情况下,每当债权要求取得企业新安装的设备来代替旧有设备作为担保物时,便需要重新设立抵押,手续上非常繁琐。此时,一般的抵押制度无法满足英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直到1862年,英国法院Holroydv.Marshall一案第一次承认可以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取得的财产为担保标的。此后英国上诉法院1870年审理的Panama,NewlandandAustraliaRoyalMailCo.一案正式确立浮动抵押制度。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随后该制度逐渐为大陆法国家所仿效。
浮动抵押制度的出现,是因其具有一般抵押所不具有的优势。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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