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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有纠纷能卖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房屋权属有纠纷能不能卖

案例简介:房屋过户后原权利人之间引发争议,案外人提出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动迁安置房,原告作为安置人一直居住在内。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与被告因系争房屋的权属一直存有纷争,并发生多次诉讼。原告得知被告欲出售系争房屋后便在系争房屋门窗上张贴告示,告知购房人系争房屋存在纠纷。但被告为了达到非法转让的目的,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转让他人。买受人来收房时,已明知其房屋出卖人为其权利人,至于出卖人与原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其无约束力,买受人仍要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并搬入该争议房屋入住。原告无奈,故起诉房屋明显低价、恶意串通,要求判令被告间签订的系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同辩称,被告属于真实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且支付了购房对价。被告间房屋买卖真实有效,并非恶意买卖,原告系恶意诉讼,原告并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称原告在系争房屋上张贴告示不属实。系争房屋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02室房屋)是一起动迁的,动迁时有5个安置人,即被告夫妇,原告父母及原告。2006年被告家庭内部签订家庭协议,由被告方某取得系争房屋,被告方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给其他家庭成员。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3日被告方某某与方某1、方方某2、方某3共同签署《安置协议书》一份,载明内容为:方某1协商同意系争房屋转让给方某某;系争房屋作价人民币45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父母的赡养费和护理费,方某3分配金额为5万元,方某某、方某1、方某2各分配10万元,但支付金额目前有困难,以欠条字据为准,欠条由方某某出给方某1、方某2、方某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户口迁出,被告方某户口迁入,考虑到动迁户口迁移事宜,户口目前可不作调整,但动迁结束应立即办理;本协议一式五份,父母和兄妹四人各执一份,经五方签章后生效。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为被告方某,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潘某,是享有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被告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交易瑕疵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由三被告承担。现被告方均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争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其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被告方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的原权利人为被告方某,原告已经不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被告方处分系争房屋无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律师说法:有争议房屋产权已经过户 有争议房屋受法律保护吗?

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通常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某些房屋的买卖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房屋建设工程,如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其商品房是不能买卖的。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炒卖地皮而牟取暴利,以保障房地产商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能买卖。

3.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共有房屋不得出卖。共有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所共有的房屋。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出卖。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于权属不明,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房屋不得买卖。

5.对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买卖。未履行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裁判依据是,原告非系争议房屋权利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通过内部协议已约定房屋权利归属,且多方已签字认可,买受人购房时,已支付房款对价,并已过户和入住。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房屋权属有纠纷能不能卖”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是不能卖的,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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