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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是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 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2、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屋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内容的具体要求,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占有权、使用权等会脱离所有权独立存在。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我们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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