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人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借住人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您与大叔之间不是房屋租赁关系,也就不能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这种关系应为借用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借住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您大叔与范-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侵犯到您的优先购买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的规定,即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按平房的间来算,每一间是独立存在的,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单独居住使用。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说的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因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再次,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您大叔和范-刚作为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他们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产权,双方的买卖行为是自愿协商的结果,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主张是错误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腾出房子,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借住人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房屋租赁关系中,而借住不属于租赁关系,所以借住人是没人优先购买权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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