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存在有哪些陷阱
格式条款存在有哪些陷阱
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议定的。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格式条款有哪些弊端、陷阱
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通常不太注意此类条款,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道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字体细小的文字,不易阅读而不去看;或因为条款文字拗口,而难以理解条款的真实意思;再者即使能理解其真意,知道这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却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正因为格式条款有很多弊端,所以各国的法律均对格式条款作了种种的限制,防止条款制作人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此来保护合同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合同法》就对格式条款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对具备 “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格式合同中有可能会因为在之前就已经规定好了具体的格式内容就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一些不利影响,格式条款一般,一般运用于比较简单的合同中。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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