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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扶助方式怎么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义务人扶助方式怎么确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义务人的辅助方式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三个方面:

(一)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

(二)将其享有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给地方住;

(三)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诉法条明确了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一)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离婚后没有住处;(三)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如瘫痪在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尽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但要求扶助的一方仍应在对方承担能力。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是比较多的,而且这次双方都应当做到的行为,即使是在离婚之后,如果发现了一方生活困难的话,那么另一方也有辅助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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