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指哪些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指哪些
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二.风险转移的分类有哪些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财务型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财务型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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