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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法定的瑕疵而可以被宣告撤销的法律行为。

两者之间主要有四方面的区别:

(1)在有同意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之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撤销法律行为则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

(2)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同意使该法律行为确定的发生效力;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则是使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

(3)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追认权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则是行为人本人。

(4)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同意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行为则属于独立的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很可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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