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以事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为由起诉其上级机构
2009年5月26日,A公司与某县沱江石盘滩提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了《施工合同》。A公司按约施工,工程竣工后,管理处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92626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至今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履约金和保证金。鉴于管理处没有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过期,不具备法人资格。管理处是某县水务局的下属机构,应当由某县水务局承担该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以某县水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某县水务局立即付清工程款共计1327846.62元。2、某县水务局立即退还A公司履约金535500元,保证金405000元。3、某县水务局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法院判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设立和登记行为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是某县沱江石盘滩提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不是某县水务局。某县水务局不是A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与该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县水务局应当承担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某县水务局因何种原因而成为该案的适格主体。庭审中,该院就诉讼主体问题向A公司释明,A公司坚持其诉讼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律师说法: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备案”。可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只要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设立与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即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就本案而言,管理处是经四川省隆昌县政府隆府办函(2002)10号批复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完成了相关事业法人组织设立与登记的行为,其设立和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管理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过后未完善手续,但管理处至今一直正常运行,无证据证明其被撤销和注销,故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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