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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封存期间发生变化怎么解决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样品封存期间发生变化怎么解决

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考察当事人是否事先对此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做约定的,应以举证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因为提交样品时样品的品质状态反映了双方当事人成就凭样品买卖时,双方就标的物品质所达成的合意。

由于样品代表的品质需要由当事人去解释,而这极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所以,《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同时,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为某一方面的标准,而标的物其他方面的品质亦需要当事人予以说明。当事人对样品品质的说明,应根据样品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一般应包括外观、型号、有关的技术标准等,同时此种说明必须合法,如对样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即应予以执行,而不得自由约定。

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表示标的物品质时,如果既使用了样品,又使用了文字、语言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如果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究竟应以何种标准为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样品的类型有哪些

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必须由现货中选(抽)取而不能是特意制造的。换言之,样品买卖只能限于现货买卖,否则即为以提供样品促成买卖的欺诈行为。凭样亦可以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样品买卖只要求样品是现存的,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只要与样品的品质一样即可,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于提供样品时已有的,还是于其后另行生产制作的,则无关紧要。

有学者明示或潜意识认定,样品只能由出卖人提供,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样品既可以由出卖人提供,亦可以由买受人提供。在实践中前者称之为“卖方样”,后者称之为“买方样”,同时,亦存在由买方提供,卖方据此复制加工一个类似样品由买方确认的“回样”或“确认样”。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在交付样品的时候应该保证样品的质量标准,应以举证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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