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
(二)受托人不履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三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受托人也是转委托的当事人之一,所以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向第三人发出指示时,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即不再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只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发出的指示承担责任。由于受托人对第三人选任不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时间,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从三个角度来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也是我们在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对于受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法律上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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