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异议期限的约定
买卖双方为避免相关纠纷,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产品质量异议期等条款,以便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权责分明。
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卖方,否则视为其认可接受货物。该通知的履行有一定的合理期限,该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质量异议既是买方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买方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货物销售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第三十九条规定:“(一)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二)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现实当中在买卖行为中应该及时对发现物品瑕疵的情况提出异议,虽然法律上对于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比较长但是现实当中往往不及时提出异议,就会导致物品瑕疵出现原因难以认定。而对于对方不接受异议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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