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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质保金支付起算时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建筑法规定质保金支付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一般情况并没有单独的进行规定,这个主要是配合质保期来进行计算的,只要是在质保期出现的问题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修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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