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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不是纳税主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临时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九条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因此,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在现实社会我们都知道聘用临时工目的为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他们不仅工资微薄有的工作过程中也比较危险。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国家以及事业单位给予的各种福利新政策和工伤保障,通常也比较容易遇到问题,如果需要什么难题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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