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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飞行安全与劫持航空器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危及飞行安全与劫持航空器区别是什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对航空帮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故意,而无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犯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机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对象包括对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必须危及飞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如驾驶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则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的行为,既触犯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论处。

什么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实际上现代飞机在空中的飞行基本上是非常安全的,从飞机诞生以来到现在,飞行事故发生的概率正在变得越来越低。但是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却无法进行有效的避免。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如果在飞行安全方面发生了什么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的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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