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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在自己管辖内参股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党员干部在自己管辖内参股怎么处理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现已失效)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直到200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才打开禁令,允许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里面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历史上中央曾经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早在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明文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党员干部在自己管辖内参股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严禁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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