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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害纠纷中三方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货物运输损害纠纷中三方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中的三方指的是托运人、承运人和第三人,这三方承担的责任合同法中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货物运输损害纠纷中三方责任是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中的三方指的是托运人、承运人和第三人,这三方承担的责任合同法中是有规定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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